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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分考区笔试温馨提示

[日期:2023-11-22] 来源:昭通人社公众号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分考区笔试温馨提示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昭通分考区将于2023年11月26日举行,为确保您能顺利参考,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及乘车路线(详见附件1),避免走错考点或考场,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二、请根据考点信息提前就近就便做好交通、食宿等方面的准备,考点学校不提供停车位置,考生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建议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到达考点学校。

三、此次笔试考试文具将进行统一配发,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将配发文具带离考场。

四、请提前关注天气状况,合理安排出行。(详见附件2)。

五、请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涉考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详见附件3)。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3

诚信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分考区笔试倡议书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分考区笔试将于11月26日进行,请各位考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涉考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8O8hAvDf8Rqya_gWVEX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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